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帝亨名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松燕 上列聲請人與 李珮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二、請提出本件相對人之欠繳紀錄。
三、請提出本案地址屏東縣○○市○○○路○○巷○弄○○○○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供酌。
四、請提出相對人李珮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備查函。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