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瑞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瑞同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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