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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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03號原告 邱秀絹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姚珮萱
張祐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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