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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