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5號原告 李采霓 被告 林庭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附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