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9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被告 王綺蓮王郁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綺蓮即王郁安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終結,並當庭宣示判決,因判決主文有顯然錯誤,特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下: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第二段利息起算日「民國94年9月1日」(宣示判決筆錄第2頁第3行)應更正為「民國104年9月1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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