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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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2號原告 邱滄笛
邱靜玟 邱靜宜 被告 彭兆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5,175元(計算式:系爭房屋鑑定價額2,006,900元×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3/4=1,505,175;見本院
100年度司執字第89849號執行卷第15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949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4,850元外,尚應補繳1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