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亭妤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寵物項圈頭飾頭花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58號被告陳亭妤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7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LV寵物項圈頭飾頭花1件,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