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141號債權人 黃秋雅 即玉豐會計師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佳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黃秋雅即玉豐會計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
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林佳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