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楊秀清
官國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官楊秀清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秀慧
法官梁凱富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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