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債權人 黃明利 債務人葉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4月22日│60,000元│97年6月10日│CH699601│├──┼─────────┼───────────┼──────────┼───────────┤│002│97年4月22日│150,000元│97年7月10日│CH699602│├──┼─────────┼───────────┼──────────┼───────────┤│003│97年4月22日│150,000元│97年8月10日│CH699603│├──┼─────────┼───────────┼──────────┼───────────┤│004│97年4月22日│179,000元│97年9月10日│CH69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