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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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金鎰 聲請人 王碧全 前列陳金鎰、王碧全共同上列聲請人陳金鎰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張俊義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金鎰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號另於105年10月3日設定最高限額12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聲請人業已提出該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惟未表明是否就上開抵押權一併聲請拍賣,請具狀說明係僅聲請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部分或一併就第二順位之12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裁定拍賣?(如就第二順位一併聲請,應提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契定約書影本到院供查核)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