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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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銘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林銘彦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銘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