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81號聲明人 林進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林吳菜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林吳菜(以下簡稱被繼承人)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死亡,因聲明人已久未與被繼承人連絡,又因故與兄弟姐妹肇生嫌隙,致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接到任一兄弟姐妹之通知,聲明人係收到本院105年5月27日投院美佳日105司繼字第252號通知始知悉得為繼承,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明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子,被繼承人於105年2月19日死亡,聲明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等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在卷為證。聲明人雖表示係因接到本院通知始知悉得為繼承,惟經本院向被繼承人之三子 林進昱 、六子 林進訓 查詢,其均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通知聲明人,且聲明人有參加被繼承人105年3月4日之火化喪禮,有電話紀錄附卷可查,又經本院合法通知聲明人到庭說明,聲明人未遵期到庭,亦有送達證書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聲明人至遲於105年3月4日參加被繼承人之喪禮時,即知悉得繼承之事實,卻遲至105年7月21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狀首頁收狀日期戳記附卷可證,則本件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顯已逾3個月除斥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