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謝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11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82元113年1月15日160021,925元113年1月15日1600381元113年1月15日160041,155元113年1月15日1600560元113年1月15日16006202元113年1月15日16007194元113年1月15日16008856元113年1月15日16009936元113年1月15日16010194元113年1月15日160111,813元113年1月15日16012267元113年1月15日16013660元113年1月15日16014234元113年1月15日16015828元113年1月15日16016190元113年1月15日16017162元113年1月15日16018990元113年1月15日16019346元113年1月15日160201,008元113年1月15日160211,946元113年1月15日160221,225元113年1月15日16023305元113年1月15日160243,430元113年1月15日160251,065元113年1月15日16026734元113年1月15日160272,480元113年1月15日16028330元113年1月15日160291,943元113年1月15日160301,134元113年1月15日16031606元113年1月15日160324,813元113年1月15日160335,787元113年2月15日160341,120元113年2月15日160353,177元113年3月15日16036418元113年2月15日160371,019元113年3月15日16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