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65號聲請人 劉俊峰 (即英商協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代理人 范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俊峰為英商協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商協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商協馬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簽證影本、簿冊保管人承諾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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