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三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就被告甲○○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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