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20號上訴人格聖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凌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因112年度訴字第2920號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萬1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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