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224號上訴人 吳家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華苓 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侯驊殷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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