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 戴筱棼 相對人 林義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義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等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權利人代墊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2年6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義欽於112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借款期限至113年1月26日止,並分別簽發發票日為①112年6月27日②112年6月27日,票面金額分別為①50,000元②200,000元,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並於113年1月26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4年1月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83-2849.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