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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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王洪金西
王清順 王伯東 王榮叁王熟 林新洪延如 黃永昌 李榮昌 劉福田 蔡黃美 余崑安 潘聽聲 潘成家 蔡孟柏李玉蘭 許琮顯 傅妙琪 潘陳京 陳文章 李春澤呂菊妹 戴安舞龔月級 楊茲媞 兼上一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福顯
林瑩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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