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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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峰銘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 律師
吳佩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峰銘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6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審理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5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原審審理中已對本案事實坦承不諱,本件已調查完畢,是被告無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本件並無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滅證或串供之虞。況被告於羈押前獨自擔負家中經濟重擔,上有年邁父母、下有年幼兒女均倚賴告賺錢扶養之,被告現受羈押,家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急需被告返家賺錢,更顯見被告無逃亡之虞,而有停止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經獲准停押,允諾定居住家中,並願遵指示按時向當地機關報到,懇祈鈞院賜准所請云云。
三、惟查:
(一)按法院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此固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釋明在案。惟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確保刑罰執行之目的,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且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重罪條款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法院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際予以羈押,係屬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倘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為脫免刑責及受罰之人性本質,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且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668號裁定參照)。次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
(二)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1、22號判處有期徒刑17年。衡諸被告所犯之罪,極易造成毒品氾濫嚴重後果,危害國民身心健康情節重大,並經判處重罪。被告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執行羈押之必要。且本案尚未審結確定,自有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需求甚明,更何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式,且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本院基此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執行羈押之必要。
(三)至聲請意旨所述其為家中經濟頓失所依等情,惟此非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究係屬被告個人一己事由,仍無礙於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事由存在之認定,或其情固值憐憫,惟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被告尚應尋求親友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此部分核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之正當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被告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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