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查永貴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民國103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請說明目前是否還有在嵩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數額為何?若已離職,請說明係何時離職?因何原因離職?離職時是否有領取資遣費或任何補償金?為何無法找到固定工作?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稱目前在打零工,請說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地點為何?如果工作情況不穩定,為何每月有支出1,
500元交通費之必要性?並請提出聲請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有3份保單,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因聲請人亦於前揭說明書表示其必要生活支出不足部分係以保單貸款支應,應能推定該等保單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請詳述現有金額為何)。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示領有保險給付27,000元及政府給付3,000元,請說明領取上開金錢之原因為何?
五、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0000000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提出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有無房屋租約?)、水電瓦斯、扶養費、雜支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
七、釋明聲請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母親、配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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