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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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文禮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文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5月13日下午13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前馬路旁,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 尹商伊 所有晾曬於該處曬衣架上之女用內衣1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2件)、女用內褲5件得手。嗣經尹商伊發現其內衣、內褲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尋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吳文禮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尹商伊於警詢之指訴。
㈢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機車照片2張及現場照片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三、核被告吳文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審酌被告吳文禮自88年起多次因竊取女用內衣、內褲,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素行不佳,最近一次竊盜犯行甫經本院於98年3月23日以98年度簡字第45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2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竟未知悔改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未能深切記取前案教訓,法治觀念淡薄,恣意竊取他人內衣、褲,除侵害他人之所有權外,且造成被害人心理之厭惡感,惟念被告犯後自白坦承犯行、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家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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