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施瑞賢偉誠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嗣未依約按期清償,尚積欠本金2,406,3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支票、退票理由單、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催告函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06,3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編│積欠本金(新│利息│違約金及起迄日期││號│臺幣)├────┬───────┼─────┬─────┤│││週年利率│起訖日│逾期在6個│逾期超過6││││(年息)││月以內部分│個月部分按││││││按左列利率│左列利率百││││││百分之10計│分之20計之││││││之││├─┼──────┼────┼───────┼─────┼─────┤│1│183,854元│2.3%│自110年4月7│自110年4│自110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日起至│月7日起至││││││110年10月│清償日止││││││6日止│││││││││├─┼──────┼────┼───────┼─────┼─────┤│2│40,454元│2.3%│自110年4月15│自110年4│自110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清償日止││││││14日止││├─┼──────┼────┼───────┼─────┼─────┤│3│14,564元│2.3%│自110年4月29│自110年4│自110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9日起至│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清償日止││││││28日止││├─┼──────┼────┼───────┼─────┼─────┤│4│121,026元│2.3%│自110年3月20│自110年3│自110年9│││││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0日起至│月20日起至││││││110年9月│清償日止││││││19日止││├─┼──────┼────┼───────┼─────┼─────┤│5│735,419元│2.3%│自110年4月7│自110年4│自110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日起至│月7日起至││││││110年10月│清償日止││││││6日止││├─┼──────┼────┼───────┼─────┼─────┤│6│768,634元│2.3%│自110年4月15│自110年4│自110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月15日起至││││││110年10月│清償日止││││││14日止││├─┼──────┼────┼───────┼─────┼─────┤│7│58,248元│2.3%│自110年4月29│自110年4│自110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9日起至│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清償日止││││││28日止││├─┼──────┼────┼───────┼─────┼─────┤│8│484,115元│2.3%│自110年3月20│自110年3│自110年9│││││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0日起至│月20日起至││││││110年9月│清償日止││││││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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