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仩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明達 被告 張福來
宬墉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智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一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仩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明達)對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20號,被告張福來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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