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75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彥麒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被告柯伯諺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嘉祺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