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400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燁龍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乙○○
育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綠光森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畯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字第118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合計26,839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