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上訴人 蔡秀娟 訴訟代理人 沈建清 被上訴人徐雯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上訴人 蔡秀娟 訴訟代理人 沈建清 被上訴人徐雯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