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53號聲請人 劉水抱 即 黃水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黃水濱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黃水濱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水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水濱(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9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嗣聲請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並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現公示催告期滿,茲因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債務,尚未全部受償,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爰依法聲請變賣如附表所示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本院依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查核屬實,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准予為公示催告在案,現公示催告已期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迄今仍未完全受償,亦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110年及113年課稅明細表、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資料在卷可證。是聲請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編號不動產明細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57平方公尺)557分之932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555平方公尺)2分之13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