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0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李銀秀 兼法定代理 李樹根 人法定代理人 林莉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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