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運牛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柏君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文土
一、債務人一隆牛仔國際有限公司、賴柏君、賴文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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