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石恭全 被告 王振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4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