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債權人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債務人宏展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世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