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45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雄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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