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 侯博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下稱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於民國81年10月14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因業務需要,業經第9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修正前捐助章程、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47頁),應堪信為實在。又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後,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28日南市社教字第1080760275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見本院卷第17頁),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台南紡織文教公益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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