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64號聲請人博思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岳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史國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利息請求部分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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