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 李顯榮 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4509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前一日向本院遞狀,本院分案室於辯論終結翌日始將案件分給本庭,致本庭不能於刑事訴訟辯論當日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