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79號聲請人和坤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元工程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0年5月21日109仲雄聲義字第19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反請求部分所載,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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