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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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聲請人 黃惠雪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