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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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402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涵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為未成年人,故請表明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亦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否則,請表明相對人依法得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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