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祖狀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魚槍貳組(內含魚箭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祖狀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漁槍,竟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某時,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下標購買魚槍2支、魚箭4支後,於102年8月4日以快遞通關之方式,將上開物品寄送至國內。嗣於同日上午8時20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號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洋基快遞貨物進口專區內,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區安檢人員會同臺北關人員當場查獲。該案被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4918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為扣案之魚槍2組(內含魚箭4支)(聲請人誤載為魚箭2支),係為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吳祖狀未經許可,非法持有魚槍2組(內含魚箭4支),業經聲請人處分緩起訴在案。而前揭魚槍2組,經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魚槍及其要件,係屬該條例所管制槍枝,為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魚槍
2組(內含魚箭4支)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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