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張家新 債務人 張善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張家新於民國(下同)98年間至101年間邀同債務
人張善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88,18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張家新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149,86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善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284號利息:
┌──┬─────┬────┬──────┬──────┬────────┐│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家新、│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6│││149,866元│張善溱│7月15日│││└──┴─────┴────┴──────┴──────┴────────┘違約金:
┌──┬─────┬────┬──────┬──────┬────────┐│本金│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家新、│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149,866元│張善溱│8月16日││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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