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擎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恩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