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祐豪選任辯護人李易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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