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陳美穎 被告 呂松翰 (原名: 呂宗陳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 金重易 字第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呂松翰此部分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狀),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