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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