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2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2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萬陸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貳
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
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帳務
管理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及信
用卡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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