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93號原告 馮翠蘭 被告 饒林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元,尚應補繳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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