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234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如下,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補充甲○○飲酒情形為:「甲○○於97年8月13日20時許,
在台南市○○路某處與友人一起飲用啤酒及威士忌酒至97年8月14日1時許結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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